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肥料标识应标注的内容

发布日期:2015-09-11 17:39:55 点击:0

1.     肥料的总养分含量:在该肥料中,纯养分N、P2O5、K2O总量所占的百分比。肥料包装袋上标注的“氮+磷+钾≥x%”、“N+P+K”等字样。国家按照复混(复合)肥料总养分含量的高低将其分为三个等级。总养分含量不小于40%的为高浓度;不小于30%的为中浓度;不小于25%的为低浓度。浓度高的,则肥劲大,浓度低的,则肥劲小。浓度不同,施肥量也不同。
复混(复合)肥料除应表明总养分含量,还应分别表明N、P2O5、K2O的百分含量,如氮磷钾复混肥料标为15-15-15。若加入中量、微量元素的,不得在包装上标注,不得将氮、磷、钾以外的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肥料总养分标注在肥料包装上。

2.     合格证(质量证明书)、生产日期或批号。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,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注。

3.     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字和地址。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,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或地址。

4.    产品标准。复混肥或复合肥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-2001《复混肥料(复合肥料)》和GB18382-2001《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》,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。